1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,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验收。
2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,应检查下列资料:
(1)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,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、调查资料,施工图设计文件,工程设计变更文件。
(2)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,环境指标检验报告,材料进场验收记录,复验报告。
(3)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,施工记录。
(4)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记录(未做样板间的除外)。
3.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、环境指标等级、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4.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
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
甲醛(mg/m3)≤0.08 ≤0.10
苯(mg/m3) ≤0.09 ≤0.09
氨(mg/m3)≤0.2≤0.2
综合性有机物挥发性气体的综合,简称:TVOC(mg/m3)≤0.5≤0.6
氡(Bq/m3)≤100≤200
注1: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,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的乘积;
注2: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。
5.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,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。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,数量不得少于5% ,并不得少于3间。自然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;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时,抽检数量减半。
6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,当房间面积<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当房间面积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当房间面积>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.5~1m、高度0.8~1.5m处均匀分布。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7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,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,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。
8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。
9.当室内环境指标测定不合格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。再次验收时,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,验收合格,可定为合格工程。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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